“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01

  为进一步加强遗址管理处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遗址管理处党支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根据遗址管理处实际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意见和重大问题;

  3.遗址管理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全局性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改制方案,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涉及遗址管理处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5.以遗址管理处名义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6.涉及本遗址管理处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定;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2.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室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3.需报请区委组织部等上级审批的人事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工程立项、确定预算、变更洽商及追加资金等;

  2.活动项目安排,包括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3.遗址管理处涉及设备购置、重要资产维修、大型办公设施建设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编制和调整;

  2.年度预算内10万元及以上资金调动与使用;

  3.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财政10万元及以上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5.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集体决策形式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主任办公会的,主任办公会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提请主任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会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二)集体决策程序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

  2.提请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确定。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纪委书记缺席的,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4.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主任办公会成员应逐个表态,党支部书记应在主任办公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5.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除遇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决策。

  6.涉及“三重一大”决策的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审核签发。

  三、监督管理

  1.遗址管理处主任对主任办公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主任办公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2.主任办公会要围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加强廉政风险排查,健全防控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和跟踪监管。

  3.主任办公会成员应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1.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的相应责任。

  2.对在非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职责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报请区委作出处理。